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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水平如何(汪丁丁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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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的反义词。

无私的反义词是自私!!!

自私[zì sī]

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

狭义上的自私:“自私”的概念通常包含于“自我中心”里。

广义上的自私:基于个人利益需求做出的行为及反应。

基本信息

词目:自私

拼音:zì sī

英译:Selfish

反义词:慷慨、大方。

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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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ish;Self-centered;Egotistic] [1]  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

他有时也可能是自私的和卑鄙的。

一位刻板的、贪婪的、自私的老绅士。

自私的行为。 [2]

自私自利是利己主义的道德境界,它是私有制的产物,有各种不同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有的人极端的自私自利,公开露骨的损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设法寻找一种既能满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顾别人利益的处世哲学,宣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但就其实质来说,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础,是推动他们活动的根本动力。

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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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的利益。

《吕氏春秋·忠廉》:“若此人也,有势则必不自私矣,处官则必不为污矣。” 晋潘尼《安身论》:“忧患之接,必生於自私而兴於有欲。自私者,不能成其私,有欲者,不能济其欲,理之至也。”《宋书·孝义传·蒋恭》:“礼让者以义为先,自厚者以利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

2. 谓归个人私有。

《新唐书·沙陀传》:“ 景思 闻天子西,乃与 友金 料骑五千人居 绛 ,兵擅劫帑自私。” 清朱梅崖《乐闲图序》:“天子以为可休,斯可休矣,故筋力得以自私,若是者,乃先生之所谓乐,先生之所谓闲也。”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皇上不以君位自私,而公必遏其德义;国民以人道为重,而公必自逞其兵威。”

3. 偏私。

宋欧阳修《正统论》上:“盖於其可疑之际,又挟自私之心,而溺於非圣之学也。” 明方孝孺《送梁宏省亲还广东序》:“昔尝称南士轻剽,不可当大事,此北人自私之论也。” [2]

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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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只要是东西就会自私.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我们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它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观念、动机是自私的。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故而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可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自"是指自己;"私"是指为了自己;自私 的反义词是大公无私、 公而忘私、克己奉公。自私"指的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常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说法。自私有程度上的不同,轻微一点是计较个人得失、有私心杂念、不讲公德;严重的则表现为贪婪,为达到个人目的,侵吞公款、诬陷他人、杀人越货、铤而走险。自私之心是万恶之源,贪婪、嫉妒、报复、吝啬、虚荣等病态社会心理从根本上讲都是自私的表现。

自私之心,自古就有。战国时期,齐国有一美男子邹忌,一天另一美男子徐公来访,徐公走后,邹忌便分别问妻子、小妾、客人,他与徐公哪个长得更英俊,三人都一致认为说邹忌长得好看。邹忌知道徐公比自己英俊,独自思考以后他认为妻子是偏爱他,小妾是害怕他,而客人是有求于他,他们都没有讲真话,是因为都存有私心杂念。所以《书·周官》就提出"以公灭私",孙中山先生也提出"天下为公"的主张。

"自私"的解释及使用"自私"的实例

博士、学者汪丁丁在《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一文中,对"《国富论》的根本贡献是论证了’自私导致国民财富 ’的增长"的观点,表示强烈的反对与厌恶,认为这种观点"首先是对亚当·斯密本人道德理论的忽略,其次是对哈耶克思想的背离,再次则反映出无神的文化传统培养的’根性’的庸俗。"(见人民大学书所资料中心《伦理学》1995年11期)。

汪先生的愤怒促使我在写作《论自私》数年后,重新审视"自私"

这一概念。深思后,我坚持:作为已有的且使用频率颇高的概念,"自私"的本质含义,只能从人们实际使用的意义中抽象。否则,任何大学者,任何高级权威的界定都将毫无意义。

为此,我既从词典中仔细查阅了"自私"条目,更从书刊杂志中,注意收集了人们使用"自私"的实例。我相信,收集的实例,对所有愿意思考"自私"这一重大而现实问题的人们,将不无裨益。

在"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有意侵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和人类社会整体的正当权益而谋一己之狭隘权益的心理与行为。

2.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场所和时候都不是自私的。

3.自私是假丑恶横行的原动力,自私是社会运动失序的"潘多拉",自私是自我毁灭的终极因,自私是万恶之源。

以上三例均见《自私论--万恶之源的理性批判》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根源一是自然;二是人为,有意的作恶常常被总结为自私(自我中心或自我崇拜)。(见《有心无题》何光沪著,三联书店1997年3月版。)

在"偏私"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自私之心人皆有之,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它是促进社会的原动力,但这种自私心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成了臭屎球。

2.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自私,但同样的,也从未有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么自私到牢不可破。

(以上两例见《丑陋的中国人》柏杨著 第77页。)

3.人们首先要勇于承认,这些著名的知识分子(指李白、白居易、鲁迅、卡夫卡、歌德、福柯、萨特等)身上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自私。(见《天涯》1998年4期《知识与人格》南帆。)

4.世界上的一切人之中,我最希望提升的一个人,就是我自己。

这话很卑鄙,很自私,也很诚实。(见《沉默的大多数》王小波著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第19页。)

5.自私是人的天性,这和性欲一样,就是上帝也禁不了的,允许人们利用这一天性,在不损人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富足和快乐,是文明社会尊重人的标志,也是商业社会的人性逻辑。(见《道德黑话》载《杂文报》1998年1月23日3版。)

6.照《国富论》的作者亚当·斯密的看法,"国富"的人性动力,正是不越法律的"自私自利"。(见《杂文报》1998年1月2日3版的《夜抄读》。)

7.马斯洛发现心理健康的人,既自私又无私,健康的人以一种健康的方式自私,这种方式既有益于他又有益于社会。(见《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版 第30页。)

8.我总以为,望子成龙的愿望中有着隐约的自私与专制,渴望以孩子的成就往自己脸上贴金,这不是自私吗?(见《中国的未来交给谁--关于独生子女的报告》第58页。)

9.在看到自杀者的父母或子女、爱人的悲痛状况和凄惨处境时,不免会感到自杀者把这种痛苦强加于人的行为是相当自私的。

(见《有心无题》何光泸著第138页。)

10.经济学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实证的考察分析,现实中,人们是否是自私的,甚至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的;是只有少数人如此,还是多数人如此,例外的是少数。(见《读书》1998年6期《"不道德"的经济学》樊纲。)

在"纯客观"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基因是自私的,它们必须自私。(见《新的综合》美·威尔逊著 第4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在"相对性"的意义上使用自私

1.一次哲学讲座上,她站起来向老师发问:为什么"个人的自私"臭名昭著,"集体的自私"却倍受鼓励和赞美?(见《今日大学生》1985年4期的《她在想,关于人……》。)

2.……不必说作为其原因的生态失衡,来源于"人类自私"短见的行为……。(见《读书》1989(?或98?)6期 第13页。)

3.罗素指出:开明的自私自利当然不是最崇高的动机。倡导开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质与自我牺牲的名目鄙视开明的人比起来,对增加人类幸福多作了贡献,对增加人类苦难少些作用。

4.刘军宁评述的爱因·兰德所著的《新个体主义伦理学》的英文书名为"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直译为"自私的好处"。译者之所以"更名"为"新个体主义伦理学",是为了躲开"自私"之类的"贵我"字眼,连对"个人主义"也退而避之。

(3、4例均见《读书》1995年12期的《勿忘我》刘军宁。)

相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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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与无私是一对矛盾心理,例如:一个人捡到一台手机,这时他心里就会有两个选择:还给失主和关掉手机私吞,也就是无私和自私,如果他为失主着想,觉得失主丢失私人电话薄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加上自己已经有更漂亮的手机而不需要手机,或者捡到的手机很不值钱,又或者其一向无私且有菩萨心肠,于是就把手机还给失主了。相反,如果他周围的人常常做出自私的行为,对自私行为习以为常,又或者自己刚好缺一台手机,自己又非常渴望得到一台手机,差一点就出去抢手机了,于是手机就被私吞了。可以看到,自私和无私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就看当事人当时的一念而为了,故说对自私和无私的定义是对当事人的取向行为来做出才是最准确的。

假如无私和自私是一条直线的两个端点,那么平常人一般处于这条直线的“中点",当人捡到手机,人的一念而为就会使人倾向于两个端点中的一方,做出相应的行为,自私和无私都不是人的属性,它们的取向才是真正的人性。

个人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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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自私论者注意、强调了任何人的道德行为必然要符合行为者本人的某种意愿、欲望、情感和价值观念这一共同点,反对纯粹自私论者往往从道德行为背后的动机、意识的差异上片面地理解下述现象:

A.“我”为了得到他人的钱财供自己享乐,于是杀了人,夺取了他人的钱财,这是为了“我”。

B.“我”为了赚钱,在没有弄虚作假的前提下,我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后赚了钱,这是为了我。

C.“我”认为人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利益服务才是有价值的、崇高的、光荣的。因此,“我”选择了牺牲自己,以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他人的行为。由于这种选择符合“我”

前面的价值观,那么,这也是“为了我”。

A、B、C三类行为,就客观社会效果而论,其差别显而易见,A类行为是“损人利己”,B类行为则是“利人利己”,这恐怕没有异议,C类行为还是属于“利己利人”,道德的性质介乎于习俗和信仰。

依主观意识、动机方面来看看,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都符合行为者“我”的某种欲望、意愿、情感、价值观念,这一点是共同的。根据以下论述可以得知,差别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A类行为背后,不仅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动机,而且存在“为了我,可以甚至必须牺牲他人利益”的观念;

其次,B类行为亦存在“为了我”的观念,可同时又存在“我需要兼顾他人利益,以防我的利益被阻碍或消耗”的观念,一般都是把兼顾他人利益作为限制条件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最后,C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又怎样呢?“我认为这样做,才正确,才光荣,才崇高,所以我这样做了”,“我”这样做符合我的价值观念,因此,这也是“为了我”。“我”的价值观念中,存在“应为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服务”的意识,即“舍己为人”。

然而,这种“舍己为人”是后天培养的,并非与生俱来。所有礼仪、感情、知识、行为规范,都受限于后天教育背景或社会环境。人总是希望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多次于环境产生冲突后,会慢慢减低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由此变成一个某种程度上“舍己为人”的环境适应者。

客观理性上分析,包括所谓感情、自我认同、社会尊重,人类渴望与需要得到或维持的状态、事物都属于利益范畴,只不过并非具体为如金钱一般的数据单位。

环境决定实际利益总是少于需求,因此每个人必须“被”养成“等价交换”甚至是“不求回报”的习惯。因为付出不一定有收获,但收获前必须付出,这是普通情况下的自我牺牲。

关乎自由、生命、理想等重大价值观的自我牺牲,属于一种特殊却不违反“自私”定律的情况。因为人的信念、信仰、道德等观念也属于利益。

自我牺牲成立的条件是当自身判断出牺牲自我所能得到或维持的利益(如国家稳定、民族富强、世界和平等目的)足以抵消代价时,自我牺牲就成为一种可能性的结局。

为了一夜暴富而倾家荡产的赌徒,跟为了国家稳定、民族富强的伟人,目的不同,行为性质却一样。而处于不同立场的群体,对此也褒贬不一,有利则倡导,无益则谴责。

再次强调,人不可能做出不符合自身意愿的行为,可意识决定行为,环境影响意识。客观上,在相互斗争不利于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大部分人类必须遵从大环境的规范,即“舍己为人”,否则将导致严重的惩罚或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看来,三类行为背后的主观意识、动机的差异是不存在的。

认为三类行为背后的观念、动机即“自私”(利己)存在差异,人并非纯粹自私(人性本善),是因为每个人类、人类群体,总是本能将自身放置于“善良秩序”的阵营,以求避开惩罚或减少损失。毫不掩饰的自私行为会招来恶感,这就是人们感情上不接受纯粹自私论的关键所在。

由此观之,狭义上的个体利他主义在社会是存在的;而广义上的绝对利他主义在社会是不存在的。

“无意要求同样的回报,不是为了从对方获取相应的报酬而有意这样做。他的利他行为、观念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此论述的重点含义在于“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

然而事实上,在这种个体利他主义者早已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在意识中形成自我裁决的内部奖惩机制,这个机制以自身利益的实现为基础,受制于社会环境的无形调整。在自身利益和环境约束的反复拉锯中,两者完成相互妥协,形成个体的行动判断准则,故此“相对地不受社会奖惩的影响”这个论点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无私是狭义的个人存在,纯粹自私论的反驳者,片面地以狭义上的无私进行混淆诡辩,否认无私的非广义性。这里关于利他主义的解释,完全是借用美国学者威尔逊的描述。虽然仍可能不够精确,但是作为与利己主义相区分的对立的概念,还是相当有用。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我们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依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不仅“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为了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让我们看看“蛋糕理论”:就一个已经生产出来的蛋糕而言,必然是资本家分得愈多,工人分得愈少;反之,工人分得愈多,资本家分得愈少,这是任何人的意志都无法改变的。然而,这个定量蛋糕的分配能够引起生产下一个蛋糕的量的变化。资本家在反复的实践中已经明了,如果在现有蛋糕的分配上,他分得太多,工人分得太少,那就会因为这次分配挫伤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个蛋糕可能生产得更小,这就意味着下一次蛋糕的分配,资本家如果不是比上次分得较少,至少很难分得更多。相反,如果他这次分得相对少些,给工人分得相对多些,由于刺激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次蛋糕生产得更大,这样,工人可能比上次分得更多,资本家也分得更多。人追求最大利益,资本家追求的是总产品的总利润,他懂得“一五得五”,但他更明白“二四得八”。

因此,与其说资本家是由自私变得不那么自私,勿宁说是由近自私变到了远自私。

当然,上述分析舍去了一些东西,实际情况远为复杂,但基本道理就是如此。那种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观点,只能就静态的意义上,即定量蛋糕的分配上说得通。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一系列蛋糕的分配上看,不如说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有统一性。如果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只有矛盾性而无统一性,资本主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存在几百年且仍在发展的。

与自私的划分相对应的是人的道德划分:前面提到,人的道德行为、观念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A、损人利己,B、利己利人,C、舍己利人,我依据人在表现三种不同道德、观念及行为的相对多寡,将人在道德上分为三种类型,A、恶性自私者;B、合理自私者;C、大公无私者。

恶性自私者较多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持恶性自私观念的人,不仅第一位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企图夺取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一遇机会,他们就这么干。从小小的偷窃、诈骗,到杀人越货、到窃国大盗。他们较少有同情心、良心,在他们的人生哲学中,人与人,恰如狼与狼,而现实世界则恰恰又是“狼多肉少”,因此,仅有一个规则:弱肉强食。所谓良心、道德、统统是糊弄人的。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将这些漂亮、美妙的词句挂在口上,但那不过是幌子,是为了更巧妙、更方便地骗取、掠夺他人、社会的利益。如果恶自私者没有掠夺、侵犯他人、社会的利益,则往往是因为惧怕他人、社会力量强大的结果,他们害怕“偷鸡不成,反被打断一条脚。”他们遵守道德法律,不过是驴子服从鞭子。

恶性自私者是社会的祸水灾源。一般,他们只占社会的少数。

合理自私者是社会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最大,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大力量。

大公无私者较多的表现利他的行为,具有崇高的品德。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的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我深信,只要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大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的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的。

不幸的是,迄今为止,大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的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三类人的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的,但大致的轮廓应不会错。

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的。既不存在纯粹的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的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

倘若人确实能自我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必然具备成为恶自私者、或合理自私者、或大公无私者这三种可能性。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三类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相互转化并事实上在相互转化。一个曾是盗窃犯的人,也可以转化为为他人、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英雄;一些曾冒生命危险为人民利益奋斗的“老革命”,也可转化为大贪污犯,或成为鱼肉百姓的“官老爷”。这是无须详尽讨论的,经验反复证明这一点。

这里,我想专门谈谈不存在纯粹的大公无私者的观点。

自私,既是重要、复杂、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么,为了正确认识理解它,从本质上把握它,这就绝对必须回答:人为什么自私?

一种理论认为,自私是环境决定的结果,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的自私心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私有制消灭而消灭的。”(见《通俗伦理学》李春秋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99页)进一步说,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得私有制建立,随之才形成了私有观念。简而言之,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自私)。换句话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私有观念。

需求曲线与边际效用曲线(MU)重合吗?

不重合,消费者的需求表示的是在任何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消费者的消费要受到收入的限制。

在基数效用论下,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的,因此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向下倾斜,同时消费者要将有限的收入分配在不同商品的购买上,这就要求消费者所花费的最后一元钱,无论是购买哪一种商品,所能够获得的边际效用都是相等的,只有这样消费者才会停止对消费活动的调整即达到了消费者的均衡。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消费者均衡条件推导出来的消费者需求曲线,每一点都代表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

拓展资料:

经济学的方法论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一, 对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事实观察得到的理论结论,主张“悬置”。

这是胡塞尔的办法。意思是,认同张五常在工业化大背景下观察到的需求曲线向下的结论,对于工业化经济的适应性。不去反对它,而是把它悬置在那里。也就是说,当大家重点分析对象是工业化范畴的经济时,大家会直接采纳张五常的结论。

所处的语境,是从主体角度看新经济(所以看到的是“体验经济”)。虽看到了体验经济中大量需求曲线向上的实例,但对张五常所说的需求曲线向下,包括“必定”向下,并不反对。认为那也是对的。因为他对应的,2013年间。这一历史阶段主流的事实,就是需求曲线向下。

第二, 反对把不同背景下得出的结论混为一谈或套用到不同的背景下。

张五常强调方法论的纯洁性,是没问题的。工业化的实践,产生工业化的理论,他是自给的。但如果把需求曲线向下,用于解释原始礼品经济,或后现代体验经济,认为就不合适了。这个不合适不是说结论本身错了,而是说结论与条件不匹配。

汪丁丁已经在将新经济因素,实质性地、而不是做表面文章地,引入经济学的基本面,在基础理论上对传统经济学大搞“修正主义”。这在经济学家中,还是一种罕见现象。所以总对IT界的人推荐汪丁丁。杨小凯也谈网络,但根上是传统的。与汪丁丁有本质区别。张五常则很少谈论新经济,感觉好像已经封闭在工业社会中出不来了。

第三,反对把所在的特定历史阶段普遍化为永恒条件。

通过需求曲线的平缓与陡峭来判断是富有弹性还是缺乏弹性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需求曲线的平缓或陡峭决定了是否富有弹性。

因为,需求曲线的斜率是指价格和需求量的实际变化量之比。

通过某一点的需求曲线越平坦,需求价格弹性就越大。

通过某一点的需求曲线越陡峭,需求价格弹性就越小。

拓展资料:

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价格下所需求的商品数量。需求曲线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是指其他条件相同时,在每一价格水平上买主愿意购买的商品量的表或曲线。

其中需求量是不能被观测的。需求曲线可以以任何形状出现,符合需求定理的需求曲线只可以是向右下倾斜的。 需求曲线通常以价格为纵轴(y轴),以需求量为横轴(x轴),在一条向右下倾斜、且为直线的需求曲线中,在中央点的需求的价格弹性等于一,而以上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一,而以下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则小于一。

需求曲线是用曲线方式表示需求关系、需求函数。需求曲线是需求函数的直观描述,它抓住需求的主要因素,纵轴表示价格(自变量),横轴表示产品需求量(因变量)。

最常见的表示是线性模型(linear form),注意理解(垂直)截距((vertical) intercept)、斜率(slope)水平截距(horizontal intercept)的经济意义。

需求曲线向下,是公认的主流观点。这里不展开其学术定义,简单地说,是指物品的需求数量与价格呈反比关系。价格提高则需求数量减少,价格降低则需求数量增加。它符合一般常识。

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强的观点,主张“必定向下”,只有向下。对“有时向下”(如吉芬商品)也不能接受。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张五常认为吉芬商品不存在。杨小凯误解了张五常的话,以为有人不知道“教科书中的标准结果”中有需求曲线向上一说,薛兆丰解释得很好,张五常的本意是说“方法论上不能有”吉芬商品。

杨小凯虽然表面上支持了需求曲线向上的说法,但看他只是属于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弱的观点,即认为大多数时间“向上”,但容忍“有时向下”。他认为吉芬商品“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因此与张五常只能说是误会,没有太多实质矛盾。

支持需求曲线向上的观点,依主张的坚持程度不同,也有强弱之分。最弱的观点与杨小凯差不多,认为需求曲线向上,是罕见现象,是例外,“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中等强度的,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有时向下。

如汪丁丁的观点,有点等量齐观的意思,把需求曲线向上,放在“定律”这一级上讨论(汪丁丁区分了定理与定律的不同)。最强的观点还很少看到,就是主张需求曲线向上,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需求曲线向下只是特例。“经济学的尼采”巴塔耶的“普遍经济学”实质上是这种主张,实际是在拿需求曲线向上当定理了。

如何评价汪丁丁

捧汪的话说的太多 不必赘述了…好的思想家的超前性不是这代人能理解的 我等难以企及 黑汪的人 往往不是理性激进派 就是顽固思想派 文字留落于常识和肤浅 不足与谋

简述水平需求曲线的含义

需求曲线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是指其他条件相同时,在每一价格水平上买主愿意购买的商品量的表或曲线。其中需求量是不能被观测的。

需求曲线可以以任何形状出现,可以符合需求定理的需求曲线只可以是向右下倾斜的。

拓展资料:

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价格下所需求的商品数量。需求曲线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是指其他条件相同时,在每一价格水平上买主愿意购买的商品量的表或曲线。

其中需求量是不能被观测的。需求曲线可以以任何形状出现,符合需求定理的需求曲线只可以是向右下倾斜的。 需求曲线通常以价格为纵轴(y轴),以需求量为横轴(x轴),在一条向右下倾斜、且为直线的需求曲线中,在中央点的需求的价格弹性等于一,而以上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一,而以下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则小于一。

表达形式

需求关系有多种表达形式,如:叙述法,直接用文字描述;函数法,用需求函数demand function进行描述;图解法,用需求曲线demand curve进行描述;表格法:用需求表demand schedule进行描述。几种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

需求曲线是用曲线方式表示需求关系、需求函数。需求曲线是需求函数的直观描述,它抓住需求的主要因素,纵轴表示价格(自变量),横轴表示产品需求量(因变量)。

最常见的表示是线性模型(linear form),注意理解(垂直)截距((vertical) intercept)、斜率(slope)水平截距(horizontal intercept)的经济意义。

需求曲线是经济学研究供求关系时的核心工具之一。

对比

需求曲线向下,是公认的主流观点。这里不展开其学术定义,简单地说,是指物品的需求数量与价格呈反比关系。价格提高则需求数量减少,价格降低则需求数量增加。它符合一般常识。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强的观点,主张"必定向下",只有向下。对"有时向下"(如吉芬商品)也不能接受。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张五常认为吉芬商品不存在。杨小凯误解了张五常的话,以为有人不知道"教科书中的标准结果"中有需求曲线向上一说,薛兆丰解释得很好,张五常的本意是说"方法论上不能有"吉芬商品。杨小凯虽然表面上支持了需求曲线向上的说法,但看他只是属于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弱的观点,即认为大多数时间"向上",但容忍"有时向下"。他认为吉芬商品"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因此与张五常只能说是误会,没有太多实质矛盾。

支持需求曲线向上的观点,依主张的坚持程度不同,也有强弱之分。最弱的观点与杨小凯差不多,认为需求曲线向上,是罕见现象,是例外,"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中等强度的,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有时向下。如汪丁丁的观点,有点等量齐观的意思,把需求曲线向上,放在"定律"这一级上讨论(汪丁丁区分了定理与定律的不同)。最强的观点还很少看到,就是主张需求曲线向上,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需求曲线向下只是特例。"经济学的尼采"巴塔耶的"普遍经济学"实质上是这种主张,实际是在拿需求曲线向上当定理了。

需求曲线为水平线的价格弹性是( )。

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也就是说,无论价格怎么变动,需求都没有任何变化,所以表现在图表上,确实是一条水平线。

需求曲线是经济学研究供求关系时的核心工具之一。

对比

需求曲线向下,是公认的主流观点。这里不展开其学术定义,简单地说,是指物品的需求数量与价格呈反比关系。价格提高则需求数量减少,价格降低则需求数量增加。它符合一般常识。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强的观点,主张“必定向下”,只有向下。对“有时向下”(如吉芬商品)也不能接受。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张五常认为吉芬商品不存在。杨小凯误解了张五常的话,以为有人不知道“教科书中的标准结果”中有需求曲线向上一说,薛兆丰解释得很好,张五常的本意是说“方法论上不能有”吉芬商品。杨小凯虽然表面上支持了需求曲线向上的说法,但看他只是属于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弱的观点,即认为大多数时间“向上”,但容忍“有时向下”。他认为吉芬商品“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因此与张五常只能说是误会,没有太多实质矛盾。

支持需求曲线向上的观点,依主张的坚持程度不同,也有强弱之分。最弱的观点与杨小凯差不多,认为需求曲线向上,是罕见现象,是例外,“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中等强度的,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有时向下。如汪丁丁的观点,有点等量齐观的意思,把需求曲线向上,放在“定律”这一级上讨论(汪丁丁区分了定理与定律的不同)。最强的观点还很少看到,就是主张需求曲线向上,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需求曲线向下只是特例。“经济学的尼采”巴塔耶的“普遍经济学”实质上是这种主张,实际是在拿需求曲线向上当定理了。

从语境的观点看:经济学的方法论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一,对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事实观察得到的理论结论,主张“悬置”。

这是胡塞尔的办法。意思是,认同张五常在工业化大背景下观察到的需求曲线向下的结论,对于工业化经济的适应性。不去反对它,而是把它悬置在那里。也就是说,当大家重点分析对象是工业化范畴的经济时,大家会直接采纳张五常的结论。

所处的语境,是从主体角度看新经济(所以看到的是“体验经济”)。虽看到了体验经济中大量需求曲线向上的实例,但对张五常所说的需求曲线向下,包括“必定”向下,并不反对。认为那也是对的。因为他对应的,2013年间。这一历史阶段主流的事实,就是需求曲线向下。

第二,反对把不同背景下得出的结论混为一谈或套用到不同的背景下。

张五常强调方法论的纯洁性,是没问题的。工业化的实践,产生工业化的理论,他是自给的。但如果把需求曲线向下,用于解释原始礼品经济,或后现代体验经济,认为就不合适了。这个不合适不是说结论本身错了,而是说结论与条件不匹配。

汪丁丁已经在将新经济因素,实质性地、而不是做表面文章地,引入经济学的基本面,在基础理论上对传统经济学大搞“修正主义”。这在经济学家中,还是一种罕见现象。 [2] 所以总对IT界的人推荐汪丁丁。杨小凯也谈网络,但根上是传统的。与汪丁丁有本质区别。张五常则很少谈论新经济,感觉好像已经封闭在工业社会中出不来了。第三,反对把所在的特定历史阶段普遍化为永恒条件。

汪丁丁:浅谈读书以及我的微信体验所体现的传播学观点

凡假期前后,年轻人多求我推荐值得读的书,我亦多推辞。今天,我想解释我推辞的理由。主要的理由是文字泛滥,注意力迅速成为最稀缺的资源。所以,推荐可读的文字,首先就要量身定制,为每一个人推荐值得关注的文字。如果值得关注的文字太多,也就是文字之间形成关于注意力资源的激烈竞争。我们知道,凡竞争激烈,必导致资源配置的理性化,越竞争激烈,越理性。其实,这就是经济学理性的推演过程。网上的文字竞争最激烈,于是网上文字的风格渐趋偏激,犹如广告,为吸引注意力,尽管偏激绝非吸引注意力的长期有效方法。网文,写多了其实就是“标题党”,只剩下标题了,也就只好偏激。技术进步,视频比文字更吸引注意力(长期而言未必),于是对带宽有进一步要求,4G之类的。可以想象,类似谷歌眼镜这样的全媒体将比现在已有的信息媒介更吸引注意力。关键问题没有解决:谁?需要什么样的内容?由什么样的人提供?大数据其实是一种忽悠,以往就有的数据技术,现在被炒热而已。我的移动硬盘不断更新,今天,经过一星期的折腾(从几十块移动硬盘里删除重复的文档),终于可以携带3T的移动硬盘旅行了,一块1T的,都是学术文献(十几万篇),一块2T的,主要是课程教材(工具书、音频、视频)。两种品牌,合在一起最轻。我浏览这1T的文档,得到的结论是:假如你要坑害一位年轻人,只要将这块移动硬盘给他。

每一位年轻人,最要自己求解的问题,不是问什么人读什么书,而是扪心自问到底要什么。这就让我想到年轻时读过的一本苏联当代小说“你到底要什么”。可是,中国现在的年轻人,很难想象自己到底要什么。换句话说,注意力的稀缺性,与我们关于未来的想象力相比,还不是最稀缺的。

想象未来,不是虚无的,如“穿越”那样。由于是“经济-政治-文化”三重转型社会,中国的未来有两大特征:(1)特别不确定,(2)物质生活的底线(柴米油盐酱醋茶或“温饱”水平)仍在持续上升。由此而发生的是这样的生存困境:(1)如果底线堪忧,焦虑感就将主导一切行为,从而谈不上对未来有所想象;(2)许多焦虑,或许多年轻人焦虑的主要来源,就是关于底线的焦虑,所以只能有最短期的想象。

当多数年轻人由于焦虑而只能有最短期的想象时,他们的家长呢?想象未来,于是成为家长的职责。可是我们很难教育学生的家长,因为他们早已错过了教育的时间窗口,也因为他们与孩子同样焦虑,于是同样缺乏关于未来的想象。

论法经济学主线:效率与正义

效率与正义: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

叶 航:欢迎大家参加ICSS组织的枫林晚学术沙龙!今晚在座的大多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同学,当然还有其他院系和其他院校的同学。这是一次经济学和法学的对话。经济学与法学本身就有很深的渊源,早期的道德哲学家,比如边沁和密尔,他们的著作既是经济学经典,也是法学经典,因此二者是同源的。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两门学科逐渐分道扬镳,甚至形同陌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以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为标志,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又出现了一种融合趋势。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终于再次发现,他们各自研究的对象是互相纠缠、难以分割的。我们先请汪丁丁教授和林来梵教授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汪丁丁:来梵说,我们可以从“财产权”和“产权”引出今天对话的主题。因为“财产权”是法学概念,而“产权”是制度经济学或经济学现在通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吗?来之前,我在家里翻阅了一下芝加哥大学最新版的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三版)。据法学院老师的说法,波斯纳是被我们经济学俘虏过去的一个法学教授。波斯纳在这本书中讲了两个例子,刚好凸现出法学的“财产权”概念和经济学“产权”概念的区别。这两个例子讲的都是无形资产,结果让法学家很头痛,但经济学家却不觉得是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尤其是思想的财产权。如果你说思想有产权,经济学家没有什么异议,反正产权

在经济学家看来无非就是三个要素:使用的权利、获取收入的权利和转让的权利。你把这三项权利绑在一起,或者分开处理,都行。比如我的某一个思想,你说这就是汪教授的思想产权,可以,经济学家不会反对。但是法学家要处理那些更具体的问题,比如权利的保护问题、侵权问题、合同问题,他们会觉得思想这个东西很难界定。波斯纳举的另一个例子是电讯频道的拍卖,济学家可能认为这更不成问题,只要设计一个好的拍卖机制就可以了。但法学家却颇感头痛,因为电讯频道看不见、摸不着,它是对空气中某种震荡方式所拥有的权利,他们认为很难界定。

林来梵:大家知道,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律体系不同,思考方式、包括一些术语都有很大差别。波斯纳的两个例子,对大陆法国家的“财产权”来说,是完全可以容纳的。经济学和法学都研究财产的权利问题,但法学叫“财产权”,经济学叫“产权”。其实英语都是“property right”,翻译成中文就有了区别。法学界有一个延承,从民国时就翻译成“财产权”,现在还是一样。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中通常都译成“产权”。到底经济学所讲的“产权”和法学所讲的“财产权”是不是不一样?法学所谈的“财产权”,近代以来主要是指“所有权”,后来这个概念不断扩大,以致包罗万象。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所谓财产权,就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而言,财产权至少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物权,所有权是物权里面的一种权利,物权在大陆法国家除了所有权以外,还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如中国的农地使用权;还有地上权、邻地利用权,比如,邻居的地我们有从其上通过的权利;接下来还有担保物权,比如说抵押权、质押权,担保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占有,这是有争议的,国内民法学界认为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状态。(汪丁丁:物权是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但在法律解释上可以解释成是看得见的;比如你刚才讲的电讯频道,在有些国家就被解释为一种“物质”(叶航:物理学意义上的。)对,它就是一种物权。第二个是债权,最普通的就是由合同关系形成的权利。第三个是知识产权,就是你刚才讲的思想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学财产权所内含的一部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除此以外,也就是第四个,是由特别法所形成的某些权利;日本把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和公法上的财产权区分开来,比如特别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渔业权、矿业权;公法上的财产权包括河川利用权,河川是国家的,但我们有利用的权利。

叶航:如果有个开发商盖一幢大厦,把旁边小区的阳光挡住了,这个小区的住户到工地去静坐,要求“还我阳光”。这里体现的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林来梵:在法律上,这是一种采光权。

叶航:它跟物权或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林来梵:对“光”来说,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不能说“光”是你的财产。但是你拥有一个财产——房产,你要采光,所以你拥有采光权。这里涉及的不是财产权的定义问题,而是财产权的限制问题。你有你的财产、我有我的财产,你盖的房子把我的阳光遮住了,实际上是你滥用了你的财产权。其实,这是财产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怎么调解?法律就设置了采光权这个概念。

叶航:那么,法律根据什么来界定双方的权利呢?比如美国西部早期的金矿开采权,一开始奉行的是“丛林法则”,谁力气大、谁心狠手辣、谁打赢了就归谁,然后才有法律的介入。我国正处在制度转轨阶段,很多权利都缺乏初始界定。在公有制下,什么东西都是国家的;一旦资源交给市场配置,就会碰到一系列问题。比如前几年发生在浙江的水权交易,义乌市以2亿元的价格向其上游的东阳市一次性购买了横锦水库5000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但这个交易却遭到位于东阳另一侧下游的嵊州市的严重质疑,嵊州方面认为,东阳卖的实际上是本应流入嵊州的水,这种行为损害了嵊州的利益,因此把东阳市告上了法庭。我关心的是,法律如何协调这种权利的冲突?

林来梵: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法学、特别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学,对规范出现以前是什么状态,一般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它不考虑法律规范产生以前各种力量是如何对抗、如何博弈的。但在形成了法律规范之后,我们就假定这个规范是合理的,用这个规范去调整此后的冲突与纠纷。

叶航:假定它是合理的?理由呢?如果形成一个黑帮或者法西斯的规范,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它也是合理的?我们也应该认可吗?

林来梵:过去的法律实证主义(虽然已经受到批评,但到现在还是很有力量的一个流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命令,一种强制性的命令。哈特就曾经批评过,这个命令就等于一个强盗的命令,强盗持枪抢劫也可以形成规范。后来人们进一步地认识到法律最终极的价值是正义,规范从法的角度来说就必须贯彻正义的精神,规范的解释、适用、操作都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叶航:这就涉及到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的依据到底是效率还是正义?

汪丁丁:产权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当然也包括法经济学家,认为法律的依据是效率。因此他们认为所有权是一个空的概念,喜欢用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来描述所有权。因为这些权力体现了产权的效率内涵。但是所有权在社会正义的维持方面是一个实的概念,它不是毫无意义的。

林来梵:早期的思想家,比如洛克,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是Nature right。早期的财产权观念在法律里也是这样的,我相信经济学、政治学也大致如此,认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一个天然的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后来人们才意识到,财产权其实也是设定出来的,是在博弈过程中慢慢形成的。但法学毕竟是法学,它的终极价值是追求正义,它不可能完全谦让于力量的对比。在强者压制弱者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倾听“上帝的声音”,这个“上帝的声音”就是正义。今天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法的价值其实是多元化的,包括正义、秩序、合目的性,也包括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效率。但比较正统的法学家,包括我也是这么认为,效率跟法的价值、跟正义不能并驾齐驱、平分秋色。效率是一个下位的概念,如果牺牲了正义,那么效率是很可怕的!联系到中国最近的修宪,我认为,通过十四个条款的修正,体现出一种精神,片面追求效率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我把它叫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的终结。中国在过去二十多的改革开放中,经济确实在高效地运转,社会进步也是非常有效率的。但我们付出了很多代价,其中就包括正义的代价。效率导向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可能会受到挑战,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时代已经结束了,经济学还有许多空间。比如现代许多经济学家也重视正义问题,我知道叶航兄和丁丁兄就比较重视正义问题。

汪丁丁:来梵所讲的是罗尓斯的正义观,就是自由优先于正义,平等的正义优先于效率,这是罗尓斯的排序。我基本同意你的看法,97年以后的中国,以效率导向的经济学已经面临着一个解决社会公正的任务,这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所以我们一直在谈论重建中国新政治经济学的可能性。

叶航:在很多情况下,正义恰恰是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比如,我们通常认为市场机制是效率的产物,但我们忘记了它同时也是正义的产物。如果不尊重个人的财产权,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干什么要通过市场来交换东西?我力气比你大,把你的东西抢过来不就得了,这个效率更高。但如果谁都可以抢的话,就不会有人去生产财富,从长期来说,效率也就子虚乌有了。因此,一个正义的初始产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恰恰体现了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效率。所以,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是无法割裂的。

汪丁丁:问题在于你刚才的话多了“正义”这个词,在经济学教科书里是没有这个词的。它只承认有一个初始产权,让我们建立一个产权交换机制,然后就可以用科斯定理论证的方式来达到效率。如果达不到效率,那就把这个外生的成本,就是妨碍我们交易的那项成本权利抛弃;或者,干脆把这些权利,比如说黑帮或者律师的权利拿来交换。总之,你可以用市场的方式来论证,只要允许我们进行交易,这个世界就是美好的,就是有效率的,初始分配并不重要。至于这个初始的权利配置是否公正,这是经济学家不愿回答的问题。

叶航:我对科斯定理有一个保留性的批判。科斯认为,如果界定产权的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界定给谁都一样,通过权利的交易最后都可以达到效率。这可能吗?就拿科斯自己的例子来说,如果把污染河流的“权利”界定给上游的企业,那么所有下游的居民都要出价向上游的企业赎买这个“权利”;如果把这个“权利”界定给下游的居民,那么上游的企业就要为它的污染行为向下游付费。这两个结果可能一样吗?把污染的权利界定给上游,不仅不符合“生存权优先”的正义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单从可操作性这一条来说,两种结果的效率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选择让居民向企业赎买污染权这样的荒唐事。事实上,为了效率,我们必须维护正义。所以,当我们真正进入经济学内在的逻辑看问题,或者说进入我们现在正在力图改造的经济学内部去谈这个问题,我以为效率与正义是不可分割的。从长期的、动态的角度看,如果没有道德和正义作为支撑,真正的效率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个语境中,我认为经济学和法学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林来梵:我原意接受这个观点。我们前面谈的是效率和正义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一面,实际上它们也有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一面。正像你刚才谈到的,考虑效率可能会产生正义的效果;其实,我们也可以说,考虑正义也会产生效率的效果。比如就财产权而言,通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经济自由得到保障的国家(经济自由的保障就包括财产权的保障),才会得到有效的发展,保护财产权其实就是保护效率。

汪丁丁:应当承认,目前流行的法与经济学研究,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时期内,似乎始终没有能力正面回答“正义与效率的冲突”问题。这一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学家普遍没有意识到他们使用的效率概念其实只是“帕累托有效性”概念,并非经济学原初意义上的“效率”。经济学原初意义上的“效率”概念,可以界定为“每一行为主体对机会的充分利用”。这一局限性,在我看来,使大多数经济学家提供的法经济学分析丧失了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第二,法学家们,如贝克尔最近悲观地指出的那样,大约需要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来熟悉和普及经济学知识,在他们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之前,他们很难在法学传统之内提出具有经济学合法性的法经济学问题。

叶航:但是我觉得这种状况最近正在得到有效的改善,“桑塔费学派”的经济学家试图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内为正义寻求合理的地位。在他们最近发表的一系列文献中,正义不仅内生于效率,而且是效率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

汪丁丁: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被称为“桑塔菲学派”的一群学者——包括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认知科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在内,在美洲、欧洲、澳洲、亚洲和非洲的十五个小型社会里进行了一系列经济学实验,其中,最典型的实验情境是“最后通谍博弈”和“公共物品博弈”,金迪斯和鲍尔斯等人发表的关于上述实验的一系列研究报告表明,正义感是一种超越特定文化传统和特定历史情境的人类情感。不论在已经市场化的社会里,还是在尚未受市场经济影响的社会里,研究者们观察到的一种普遍现象是:参与“最后通谍博弈”的甲方提出的不公平分配方案被乙方拒绝,或者,在深受“礼品互赠”文化传统影响的社会里,乙方拒绝甲方提出的过分慷慨的分配方案。这场由真实社会里生活

着的人群参与的长达十年的“最后通谍”实验意味着,对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正义感的“机会”,其价值将极大地被其中包含的“非义”所抵消。布坎南认为,这是因为行为主体认为不道德行为的“道德成本”太高,以致选择这些行为反而是不理性的。

叶航:在“桑塔费学派”最近发表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中,有两篇是标志性的。第一篇是鲍尔斯和金迪斯的《强互惠的演化:异质人群中的合作》,发表在2004年2月的《理论生态生物学》杂志上。这篇文献事实上是一个计算机仿真报告,仿真的环境是距今20万年以前更新世晚期的人类游猎采集社会,仿真的条件严格按照古人类学已经考证的事实设置。仿真的结果揭示出,早期人类社会只有依靠一种被称为“Strong Reciprocity”即“强互惠”的行为,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合作秩序。所谓“强互惠”,是指那些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族群中背叛合作规范的人的行为,哪怕这种背叛不是针对自己。因此,在“桑塔费学派”的术语里,这种行为也被称为“Altruistic Punishment”,即“利他惩罚”。事实上,这就是“见义勇为”,就是“路见不平,拨刀相助”,也就是我们人类的“正义感”。因此,正义事实上是人类合作秩序的产物。第二篇文献是《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发表在2004年8月的《科学》上,是这期杂志的封面文章。这篇文献是一个脑科学的实验报告,是接着上篇文献所做的进一步研究。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强互惠行为在人类合作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具有这么重要的作用,那么驱动这种行为的机制是什么?因为这种行为不同于自利行为,它无法给行为主体带来利益上的激励。这篇文献的通信作者是瑞士苏黎士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主任恩斯特·费尔博士,也是一位非常著名的“桑塔菲学派”经济学家。费尔和他的同事们提出一个假设:如果强互惠行为无法从外界获得激励,那么行为者只能通过行为本身获得满足。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依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事实上,人和动物的许多行为都是依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脑科学已经证实,对高等动物来说,启动这类行为的机制是由中脑系统的尾核和壳核来执行的。比如我们人类的成瘾性行为,像烟瘾、毒瘾、酒瘾等等,都涉及到这一脑区。因此,这一脑区在医学上也被称为“鸦片报偿区”。费尔博士猜测,如果强互惠行为依赖这种自激励机制,那么做出这种行为时,人脑的这个部位就会被激活,而且行为的强弱与其活跃程度正相关。于是,他们设计了一系例实验场景来激发人们的利他惩罚,并通过PET即正电子发射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对行为者的脑神经系统进行观察,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个大胆的推断。该实验报告认为,社会偏好模型所定义的效用函数应该包含对违反公正和合作规范的惩罚愿望,它可以比传统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释人类的实际行为。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人在发现那些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未得到惩罚时会感到不舒服,而一旦公正得以建立他们就会感到轻松和满意。在现代警察和司法制度建立以前,人类在很长时间内是依靠这种个人的惩罚来维持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事实上,现代司法制度可以看作一种以公共品形式出现的、上述行为的替代性制度创新。这两篇文献代表着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方向,它对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理性人假设”提出了重大挑战,为传统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正义概念提供了直接的经验实证。

汪丁丁:其实,休谟通过《道德原则研究》早就论证了下列思想:人类的全部道德情感都源自“同情”。我们对痛苦的同情在我们内心激发出正义,我们对快乐的同情在我们内心激发出仁爱。斯密的《道德情操论》进一步论述了“同情”的情境依赖性、充分知情、以及无偏向性。最新发表的一篇脑功能呈像研究报告表明,当受试者看到他们同情的对象感受痛苦时,受试者的脑区激活状况与他们亲自感受这些痛苦类似,而当受试者对真实痛苦的感受者的同情感减弱到可以忽略时,受试者的这一脑区就不会被激活。这一实验报告支持了2001年发表在经济学主流刊物上的一篇论文的主要结论——对博弈对手有较强同情心的“囚徒困境”博弈的参与者倾向于采取“合作”策略或“礼品赠予”策略。事实上,来自脑功能呈像研究领域的许多报告都向我们表明,包括正义在内的个体道德情感,通过诸如“偏好”这样的价值排序,对个体选择施加了十分显著的限制。

叶航:法学究竟是如何定义“正义”的?它和罗尔斯的定义一样吗?

林来梵:就传统来说,法学中关于正义的研究,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差不多。我给研究生和本科生上课时总结出过,法学中出现的正义概念至少有二十个,其中最主要的有5个:“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还有所谓的“合法正义”和“衡平正义”。其中,关于“实质正义”是最有争议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讲的,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也就是海老人的脸,变幻莫测,难以把握。罗尓斯是从规范的意义上来研究正义的,主要研究的也是“实质正义”。

汪丁丁:为了给出“正义”概念的简洁说明,也许我们不得不回到黑格尔关于法和正义的观念。在《法哲学》导论里,至少,我领悟到,黑格尔其实提出了这样的思想:正义,就是我的自由意志承认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并且寻求康德定义的“公民社会”的那种秩序,它保证每一公民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在新政治经济学语境里,正义首先意味着社会对每一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尊重,其次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等度自由。因此,如阿罗指出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一给定的偏好,并且使它对每一给定偏好的尊重与它对其他给定偏好的尊重相容。上述正义的概念,与法学传统内的正义概念十分不同。后者,不论在古代和中世纪神学传统里还是日常生活语境里,通常表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事实上,斯密之前的经济学思想史,其核心议题之一就是所谓的“正义价格”,即任一商品应该得的价格。因此,“实质正义”,应该像康德所讲的那样,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目的。

林来梵:但针对个案来说,由于“实质正义”很难认定,所以在个案中是否要考虑“实质正义”,在法学中是有争议的。比如,现在有一个到哈佛留学的名额,为了挑选一个学生,必须设定标准,这些标准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才能达到我们所说的公平;按照什么标准来选择学生呢?如果首先考虑学习成绩,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一个人学习成绩好也许是因为他不关心班级事务、缺乏团队精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所以,这个标准不一定公平;那么,我们是否要把德因素考虑进去?但是,道德本身是很难量化的,即使能够量化,还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比如我们是否应该把这个机遇给一个家庭困难的学生?或者,给一个很难有机会.出国的学生?总之,会有各种各样的标准会冒出来,你无法确定哪一种标准是

最公平的;也许,我们可以把这些标准都统一起来,找一个既考虑学习成绩、又考虑道德标

准、也考虑贫困程度的标准?但你会发现我们仍然绕不开刚才的困惑,因为你还得确定这三个因素在新标准中所占的权重。因此,“实质正义”是很难追求的。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就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提出来了,有人认为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或者是所谓的“合法正义”。

汪丁丁:中国的现实是,我们没有一个给定的“正义程序”和“正义形式”,甚至没有“正义的法律”。在新的社会里,旧的体制都缺乏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规范的研究,例如罗尓斯的研究来让我们借鉴,然后找到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例如全体一致的投票等等,其实这就是公共选择,包括刚才来梵说的,都是我们新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问题。总之,正义与效率的冲突,似乎是“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核心议题。解决这一议题的正确思路,在我看来,应当是公共选择理论,而不应当是波斯纳的“法的经济学分析”。

林来梵: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中国的问题特别复杂。作为中国人,在海外兜了一圈以后又回到祖国的怀抱,发现中国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比如说,中国法律迄今为止最缺少的是“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学界也有人提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合法正义”。所谓“合法正义”就是符合法律的就是正义,而不管法律是谁制定的,怎么制定出来的。我个人感觉,中国目前同时还面临“实质正义”的困惑。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但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社会里,必然会不断提出“实质正义”的问题。除了符合“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外,我们不得不要求“实质正义”。对我们来说,近代的课题还没有完成,现代的课题就扑面而来,后现代的问题也不断涌现。我们法学家首当其冲,在前面挡着;后面必须有你们经济学家作后盾啊!

叶航:但我们只是看到或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少数人,对大部分主流经济学家来说,他们不愿意谈论道德和正义,因为他们不认为这是经济学家要谈论的问题。

林来梵:所以,我认为这是很可悲的。回到开场时对财产权的讨论,为什么我刚才断言片面追求效率的时代已经终结了?就我们最近的这次修宪来看,总共修订了十四个条款,有关人权的就有八条,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到宪法第十条中。对土地的征收问题也作了修改,这条和私有财产权在内涵上有一定的重叠,但不是完全的重复,有待于法解释学去梳理它。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又写上一个条款,就是要界定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姑且可以这样说,财产权的保障是保护富裕阶层或新富阶层的利益,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穷人或贫困阶层的利益,这两者并立存在于同一宪法文本中,关系是很微妙的。就财产权保护条款而言,它的规定也是很微妙的。有人说它基本采纳了我在1999年提出的“三层规范结构”说。首先宣布一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第一层规范。我们常用的说法是“不可侵犯”,“不受侵犯”是我提出来的,经济学界好像有人提“神圣不可侵犯”?(汪丁丁:但也有好多人表示反对。)财产权“神圣性”和“纯粹性”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在现代,我们一般都会认识到财产权也有“公共性”或“社会性”的一面,所以它不是神圣的,是可以被制约的。第二层规范,是说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私有财产权,也就是什么叫财产权,应该保护哪些财产权,要由法律来界定它的边界和内容。而第三层规范,就是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和征收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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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断渊一镜
     发布于 2022-06-04 17:41:42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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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邪夏棠
     发布于 2022-06-04 19:09:07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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