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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判死刑的黑客(黑客犯法判几年)

本文导读目录:

黑客经济犯罪

关于通缉:通缉对象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所以请先像有关部门报案(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归公安机关管辖,贪污罪归检察院管辖)。

因为你说的案情不清楚,所以我只能分情况来讨论。

根据我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你公司职员可能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三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盗窃的情形。

如果贵公司职工在拿钱是未利用职务之便(即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那么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所以这种情形不会被判死刑。

2.职务侵占的情形。

如果贵公司职员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便构成职务侵占罪,黑客与贵公司职员属于职务侵占的共犯。量刑: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如果贵公司是国有企业且贵公司职员犯罪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黑客与贵公司属于贪污罪共犯。量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三楼的答案:李俊所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虽然楼主说的也是利用计算机犯罪,但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黑客攻击判刑

黑客攻击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最牛死刑犯,被枪决前发明一项专利,被免死刑后竟成富豪,这是谁?

他是李红涛 。他是一位相当有才华的人了,有这样的结果,也是让人感到非常的遗憾了。

攻击网站要被判几年?

这个难说!

不涉及到盈利!问题不大·

不是政府机关的·也没多大问题!

不是大型门户·也没事··

但凡涉及到上面的!

最少几年·

给我介绍一下世界各国的有名黑客事迹

黑客事迹

70年代,一批当年北美大学生运动的领袖,西海岸反越战活动的积极分子,争民权的斗士渐渐参加了黑客队伍。黑客提倡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提出“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领头人为苹果公司创建人史蒂夫·乔布斯。

1979年,年仅15岁的凯文·米特尼克仅凭一台电脑和一部调制解调器闯入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部的计算机主机。

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了6名少年黑客,这6名少年黑客被控侵入60多台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1987年,美联邦执法部门指控16岁的赫尔伯特·齐恩闯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内部网络和中心交换系统。齐思是美国1986年“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生效后被判有罪的第一人。

1988年,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向互联网传了一个蠕虫程序,感染了6000多个系统——几乎占当时互联网的十分之一。同年,在发现有黑客入侵军事网的一部联网电脑后,美国国防部切断了非保密军事网与阿帕网(早期互联网)之间的物理连接。

1989年,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政府和大学电脑网络。最后这五名西德人以间谍罪被逮捕起诉,其中3人被控向苏联克格勃出售他们所获情报。

1990年,“‘末日军团”(美一黑客组织)的4名成员因盗窃贝尔公司的911紧急电话网络的技术秘密而被逮捕。4名黑客中有3人被判有罪。

1991年,美国国会总审计署宣布在海湾战争期间,几个荷兰少年黑客侵入国防部的计算机,修改或复制了一些非保密的与战争相关的敏感情报,包括军事人员、运往海湾的军事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开发情况等。

1992年,“欺骗大师”(纽约市一少年黑客组织)因入侵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银行和TRW公司及国家安全局的计算机系统而被判有罪。

1994年,格里菲斯空军基地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电脑网络受到两名黑客的攻击。同年,一名黑客用一个很容易得到的密码发现了英国女王、梅杰首相和其他几位军情五处高官的电话号码,并把这些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

1995年,“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被捕。他被指控闯入许多电脑网络,包括入侵北美空中防务体系、美国国防部,偷窃了2万个信用号卡和复制软件。同年,俄罗斯黑客列文在英国被捕。他被控用笔记本电脑从纽约花旗银行非法转移至少370万美元到世界各地由他和他的同党控制的账户。

1998年,美国防部宣称黑客向五角大楼网站发动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系统性的攻击行动”,打入了许多政府非保密性的敏感电脑网络,查询并修改了工资报表和人员数据。不久,警方抓获了两名加州少年黑客。三个星期后,美国警方宣布以色列少年黑客“分析家”被抓获。同年,马萨诸塞州伍切斯特机场导航系统因一名少年黑客入侵而中断6小时。

8月份,中国黑客大行动,抗议印尼对华人暴行。同年,因入侵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国镇江两黑客郝景龙、郝景文被判死刑。

1999年5月一月,美国参议院、白宫和美国陆军网络以及数十个政府网站都被黑客攻陷。同时,因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中国黑客群体出击美国网站以示抗议。

2000年2月,在三天时间里,黑客使美国数家顶级互联网站——雅虎、亚马逊、电子港湾、CNN陷入瘫痪。黑客使用了一种称作“拒绝服务式”的攻击手段,即用大量无用信息阻塞网站的服务器,使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同月,日本右翼分子举行集会,企图否认南京大屠杀暴行,引起中国黑客愤慨,中国黑客连番袭击日本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最大网站新浪网招致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其电子邮箱

死刑犯李红涛:枪毙前一天发明专利,不仅免除死刑还被高薪聘请,有何故事?

他是因为诈骗而入狱的,铤而走险,做了一些单位的银行印章,将他们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而且他两次逃出监狱,当时自控式运行的电动机技术非常不成熟,但是他研究出来了,对我国多项科研和医疗事业都有了极大的帮助。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算犯法吗,适合判刑还是枪毙呢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黑客是为了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辩论 功可以补过

功可以补过的辩词及资料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好

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世,出现过错是难免的。一生中大大小小恐怕不计其数。但是我们要说,“立功补过,善莫大焉。”过错并不是无可挽回的。我方今天就来论证:功可以补过。

还是首先来明确一下概念: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解释,

过,即过错

功,指功劳。

可以,表示可能或能够。可以并不等于一定。

补,是弥补,补救的意思。补并不等于抵消。

同时我们的辩题中这个“补”字也为今天的辩论设定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过在先,功在后。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已出现过错后是不是可以通过立功来补。

首先,让我们从功和过的关系来看,功是否可以补过。功和过是矛盾相互对应的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内涵上功和过能够互补。过造成的损失和消极影响完全可以用功所带来的收益和积极影响来一定程度的弥补。当叱咤网络的中国黑客幡然悔悟,组成绿色兵团,构建中国本土网络安全体系的时候,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先前年轻冲动时犯下的过错么?当旷课逃学,不服管教的问题少年终于回归课堂,刻苦学习最后造福社会的时候,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曾经年少无知的过么?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功可以补过。

其次,功可以补过,从社会价值层面看,有其重要的积极意义。它给了已经犯下过错的人一个采取积极的立功行动来补偿的机会,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于个人,由消极的空悲切到积极的采取行动来立功补过;对于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失因为其立功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挽回和弥补。这是典型的双赢之举。正如我国刑法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正是对功可以补过这一社会价值判断积极效果认同。

说了这么多,最后还是回归辩题吧。我们今天讲功可以补过,决

不是说所有的功都能拿来补,也不是要抵消所有的过,更不是在任何极端的情况下都要来补。那样的话我们的辩题就应该是:所有的功一定抵消所有的过。那还是现在的辩题么?当然不是。

由此可见,从功和过的内涵及其关系上,从社会价值层面上,从事实层面上,都已经证实了功可以补过。如果执意否认它,那可是个不好补的过错:)

谢谢大家。

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晚上好!

今天对方辩友旁征博引,文采飞扬,然而华丽的词藻却难掩其中的逻辑错误!

下面,请允许我一一指出。

第一,对方辩友今天提出的过仅仅是指过带来的客观损失,却没有发现过还包括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对“过错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等等。而补偿的手段也不仅仅是恢复原貌,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所以对方辩友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第二,对方辩友今天提出的某些过所带来的损失是不可补的。其实抛开功不看,什么都不可能补。也就是说对方辩友在论证的是过本身不可以补。而在之前的提问中对方已经承认过是可以补的。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其实今天我们说功可以补过,并不等同于功可以抵过。

要正确的评判功于过的关系就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秉着一颗客观而又公正的心。我们理解受害人难过与无奈的心情。也理解对方辩友情词恳切的辩驳。但我们更应该从全局出发,给有过人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目的是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在最大范围内挽回损失,尽可能的减少伤害!所以功可以补过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一种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

面对功与过,我们应当理智而清醒。冤家宜解不宜结。没有人愿意看到横眉冷目,剑拔弩张。所以当那些曾经有过的人向我们抛来真诚的橄榄枝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敞开心扉接受它呢?

当文革时期的坎树大王,在新时期组成绿化大队。七旬的老者忙碌于荒山之间,变光秃为绿洲。化腐朽为神奇。夕阳下他们沧桑的背影怎能不令人感动?

当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常跪不起。阳光下,纪念碑前这位领导人下跪的侧影显得凝重而庄严。历史向我们证明:一个民族因为它的真诚和勇敢而变的可贵!

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所以我们要用理性之光去照亮浪子回头的路,让他们迷途知返。

用我们的仁爱去寻找人性的真、善、美!

谢谢大家!

我们的问题

1. 不用功,过,可不可以补?

2. 是不是所有的过都可以补?

3. 对于犯罪人来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是提供重要线索,是不是重大立功表现?

4. 对方辩友如何理解刑法第68条?

5. 古代有戴罪立功一说,如何理解呢?

6. 现代也有。刑法第449条规定……如何理解?

7. 文学泰斗托尔斯泰少年时也曾酗酒,赌钱。放浪不羁。然而,《战争与和平》和他那简朴的坟墓却给了我太多的财富和太深的印象。对方辩友如何理解呢?

8. 对方辩友我们判断功能不能补过是不是要考虑到社会公平的因素呢?

9. 对方辩友社会公平包括对有过错人的公平吗?

10. 不是没个人都是十恶不赦,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意犯过,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给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呢?

11. 对方辩友前总理勃兰特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前下跪,一跪民恩仇,得到世人的好评与赞誉如何解释呢?

12. 德国帮助以色列在全球范围内抓补战犯,得到全世界人的赞扬。可谓为和平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如何理解?

13. 足球明星范尼因补冷静的言行被主教练排除在国家对名单之外,但事后他诚恳的道歉获得了教练的谅解,并在随后的比赛中建功折服观众,如何理解!

14.毛主席曾对反动派说过:革命不分先后,立功者有赏,放下武器,将功补过吧!如何理解。

15.据美联社报道,曾经的黑客大卫。史密斯。如今正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跟踪打击黑客。FBI将词行为这次合作视为他将功补过之举。如何理解?

自由辩论的对策

1. 是不是鼓励犯罪?

1) 人会不会因为裤子可以补好就将新买的裤子剪得百孔千疮呢?不会 !

2) 那人会不会因为感冒可以治好就在寒冬腊月光膀子呢?显然更不会!

2. 部分命题与全命题

1) 大部分可以吃海鲜,可是有少部分人吃海鲜。对方辩友您能说人不可以持海鲜吗?

2) 大部分的人吃猪肉,可是我们少数民族的同胞由于民族的信仰忌食猪肉。但是我们不能说人就不能吃猪肉阿

3. 补不全,补不好,补不彻底,补不及时,补得不令人满意就是补不好

举个例子解释对方辩友的这个问题 爬山 我可能由于体力等各方面原因爬不高,爬不快。爬不远,爬不到山顶,爬不到尽头。那对方辨就能说我不可以爬山从而剥夺了我爬山的权利吗?

4. 客观损失无法补偿

1)对方辩友仅仅把过定格在无法弥补的损失,却没有看到过还包括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个人社会评价的下降。

2)对过的补偿,不仅仅包括恢复原状,还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 好。我们暂且抛开功不谈。来看对方辩友的这个问题。对于过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不但功不能补,什么都无法补。所以对方是不是在论证过本身就不能补呢?而对方?辨又承认过是可以补的,这是不是自相矛盾的呢?

5.是补偿而不是用功补偿

不是用功就能证明功补可以补过吗?对方的逻辑很有意思。杀鸡可不可以用牛刀呢?当然可以。为什么有的时候不用呢?因为没那个必要!

6.鼓励人们用于犯罪,因为功可以补过。

对方辩友的逻辑很奇特,我们试着按这个逻辑倒着推导一下。是不是对方辩友说功补可以补过就是在鼓励大家坚决不自首,不揭发,不举报,不立功。反正功补可以补过。

这是我写的呀,不要拿来炒

  • 评论列表:
  •  嘻友听茶
     发布于 2022-06-03 00:21:36  回复该评论
  • 成的损失和消极影响完全可以用功所带来的收益和积极影响来一定程度的弥补。当叱咤网络的中国黑客幡然悔悟,组成绿色兵团,构建中国本土网络安全体系的时候,这个功难道不可以补他们先前年轻冲动时犯下的过错么?当旷课逃学,不服管教的问题少年终于回归课堂,刻苦学习最后造福社会的时候,这个功难道
  •  可难笙沉
     发布于 2022-06-03 02:29:42  回复该评论
  • 今天我们说功可以补过,并不等同于功可以抵过。 要正确的评判功于过的关系就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秉着一颗客观而又公正的心。我们理解受害人难过与无奈的心情。也理解对方辩友情词恳切的辩驳。但我们更应该从全局出发,给有过人一个将功
  •  嘻友倦话
     发布于 2022-06-02 20:20:53  回复该评论
  •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三楼的答案:李俊所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虽然楼主说的也是利用计算机犯罪,但完全不是一个概念。黑客攻击判刑黑客攻击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莣萳绾痞
     发布于 2022-06-03 06:39:38  回复该评论
  • 揭发,不举报,不立功。反正功补可以补过。这是我写的呀,不要拿来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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